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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劳安字[1990]2号 1990年1月18日)


现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告诉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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