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七条 技术经济承包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技术经济承包合同一方收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做出答复的,既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根据技术经济承包合同的规定向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发包方有权按技术经济合同规定的内容对承包方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但不得利用职权干预科研机构的研究、开发、经营、人事、分配等内部自主权。
  发包方应当在基建、大型仪器设备投资及研究课题方面支持承包方,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助解决承包方在技术经济承包合同履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维护承包方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发包方违反技术经济承包合同,影响承包指标的完成,发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承包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经济承包合同规定的科研、经营管理自主权。
  承包方必须按技术经济承包合同规定各项承包指标。对完不成承包指标的承包方,应当按承包指标挂钩的相应比例扣减工资总额,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包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承包者

  第二十一条 承包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方针,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职工利益;
  3、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行业的研究发展业务;
  4、善于进行科研、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和创新开拓精神;
  5、品行端正,廉洁奉公,民主作风好,会做思想工作,能团结群众;
  6、身体健康并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 承包者是科研机构的所(院)长、科研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对科研机构全面负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