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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发展科技咨询、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业的意见

  三、主要政策与措施
  (七)各科技部门要采用多种手段,鼓励、引导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广大农村吸纳新技术、新成果和各种技术服务,以提高其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各级政府的决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都应积极接受各种咨询和信息服务。各级各类重大决策应该严格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包括重大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科技攻关、重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都须进行事前分析论证和咨询,提高决策的成功率,同时促进信息业、咨询业的发展。在加快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各地各部门要采用各种手段启动对科技服务业的需求,促进科技服务业的形成与发展。同时积极宣传信息型产品,知识型劳务的商品属性,以及科技服务业可以创造价值的产业属性。宣传科技服务业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逐步确立科技服务业的应有地位。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对科技服务业的认识与理解,求得全社会的支持。
  (八)采用多种方式,增加对科技服务业的投入。要努力争取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业务中,为科技服务业开辟正式的资金渠道。鼓励个人集资,吸收海外资金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兴办科技服务业,同时大胆尝试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改革措施,多方面筹措资金。全社会要认识、尊重科技服务的劳动价值,按质付费,逐步形成科技服务业合理的市场规则。
  (九)积极支持广大科技人员兴办全民、集体、合伙、个体以及独资、合资、股份制等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科技服务组织,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兴办科技服务业的局面。其营业范围可以是某一专业的,也可以是多种专业综合的。
  (十)积极协商各有关部门,力争减化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在严格把握经营范围和人员素质的条件下,合理降低兴办科技服务机构的最低开办资金和人员数量标准。严格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减少行政干预。鼓励科技服务业机构实行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原则,交易价值要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
  (十一)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大专学校兴办科技服务业。基础性研究机构和技术开发型机构中多余和闲散科技人员可以转入科技服务业;对大部分可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社会公益型的服务型科研机构,要努力创造条件,使其逐步转化为科技服务业经营实体,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对少数以获取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型科研机构,政府要继续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从政府机构精减下来的以及分流出来的科技人员兴办科技服务业。
  (十二)科技人员可以承包、领办、兴办各种类型的科技服务机构,通过辞职、停薪留职等多种方式进入科技服务业。要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建立,解除辞职人员的后顾之忧。对辞职人员也可采用先停薪留职一段时间,再逐步过渡到辞职的办法,减少辞职人员的风险。停薪留职时间,由所在单位灵活掌握。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以及科室负责人停薪留职,可适当延长留职时间。积极鼓励离退休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服务业,对接近退休年龄进入科技服务业的人员,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行政人员兴办科技服务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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