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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财建[2000]438号)规定,环境监测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等)、科学研究费和专项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费(不含人员经费)是维持各项辐射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以重点保证。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用房是辐射环境监测必备的基础条件之一,应满足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需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逐步加大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费投入,不断改善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用房条件。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见表二。

  表二

┌───────────────┬─────────────────┬───────────┐
│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适用范围│业务经费(不含工资、福利)最低标 │业务用房面积 (㎡/人)│
│               │    准(万元/人·年)     │           │
├───────────────┼─────────────────┼───────────┤
│      东部地区      │ 3.0~5.0(直辖市可为4.5~7.0) │   ≥40      │
├───────────────┼─────────────────┼───────────┤
│      中部地区      │      2.5~3.5       │   ≥35      │
├───────────────┼─────────────────┼───────────┤
│      西部地区      │      1.5~3.0       │   ≥30      │
└───────────────┴─────────────────┴───────────┘

  注:有地面自动站的监督站增加经费4万元/自动监测子站·年;增加用房面积5~10㎡/子站。

  三、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本标准为基本配置(见表三)。基本配置为各辐射环境监督站履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监测职能,完成日常辐射环境监测任务所必需的基本要求和基础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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