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财建[2000]438号)规定,环境监测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等)、科学研究费和专项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费(不含人员经费)是维持各项辐射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以重点保证。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用房是辐射环境监测必备的基础条件之一,应满足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需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逐步加大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费投入,不断改善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用房条件。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见表二。
表二
┌───────────────┬─────────────────┬───────────┐
│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适用范围│业务经费(不含工资、福利)最低标 │业务用房面积 (㎡/人)│
│ │ 准(万元/人·年) │ │
├───────────────┼─────────────────┼───────────┤
│ 东部地区 │ 3.0~5.0(直辖市可为4.5~7.0) │ ≥40 │
├───────────────┼─────────────────┼───────────┤
│ 中部地区 │ 2.5~3.5 │ ≥35 │
├───────────────┼─────────────────┼───────────┤
│ 西部地区 │ 1.5~3.0 │ ≥30 │
└───────────────┴─────────────────┴───────────┘
注:有地面自动站的监督站增加经费4万元/自动监测子站·年;增加用房面积5~10㎡/子站。
三、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本标准为基本配置(见表三)。基本配置为各辐射环境监督站履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监测职能,完成日常辐射环境监测任务所必需的基本要求和基础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