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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4.国务院管理的经济实体和部委归口管理、财务单列经济实体的盈亏真实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
  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收支。
  7.国务院各部门、经济实体、专业银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借用的国外资金和使用的国外援助资金。
  8.国家计划、金融部门对社会集资和债券发行的审批情况。
  (三)组织驻国务院各部门和驻地方派出机构,对国务院各部门、经济实体所属的企事业组织(包括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国家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等进行审计。
  (四)处理地方被审计单位对省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
  (五)协同地方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六)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并向国务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指导和监督注册审计师协会和审计事务所。
  (八)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审计署设14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负责政策研究,草拟、修改重要文件,反映情况,编辑内部刊物、审计信息,承担对外宣传和文书、档案、信访工作,负责同驻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进行联系和机关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司
  负责编制署机关和派驻机构的审计工作计划,汇编全国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统计报表;划分审计范围,协调各业务司和派驻机构的审计事项;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署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等工作。
  (三)法规司
  负责草拟审计法规,复核重大审计事项决定,参与研究财政经济法规等工作。
  (四)财政审计司
  负责审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预算收支和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效益以及地方财税管理情况。
  (五)金融审计司
  负责审计国家金融机构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根据署的计划,具体组织驻地方派出机构对国家金融机构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和各地区、有关部门的债券发行、社会集资审批进行审计。
  (六)行政事业审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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