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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为了保证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根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约束。

  第三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当事人:指短信网址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

  (二)投诉人:指对相关短信网址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享有人。

  (三)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持有人。

  (四)短信网址注册管理机构:指负责运行和管理短信网址系统、维护短信网址中央数据库的机构,即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MobNIC)。

  (五)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指经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授权,负责受理短信网址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六)短信网址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短信网址注册申请的机构。

  (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经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中国短信网址争议的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八)专家组: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而确定的,具体负责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的一名专家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九)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短信网址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解决办法》:指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制定的《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构成短信网址注册人与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短信网址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短信网址注册/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十一)注册协议:指短信网址注册人与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所签订的短信网址注册协议。

第二章 文件的提交与送达

  第四条 短信网址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就争议案件提交的文件必须直接传送给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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