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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三)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四)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五)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依照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指示进行;

  (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更新其联络信息。

  第五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

  (一)按照短信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短信网址注册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所有邮政通信及传真地址或者当短信网址对应于一个联络信息时,按照该信息联系方式中提供的所有邮政通信及传真地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

  (二)按照短信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短信网址注册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当短信网址对应于一个联络信息时,按照该信息联系方式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的;

  (三)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其他通信地址,及在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的。

  第六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依本规则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根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指定的方式进行。当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没有指定时,通过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传送;

  (二)通过带有投递证明的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传送;

  (三)在可保留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

  第七条 除非事先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另有约定,任何可以或应要求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文件,均应当以下列方式提交并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应规定:
  (一)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提交;

  (二)通过带有投递证明的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提交;

  (三)在可保留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络以电子方式提交。在以电子方式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联络时,应当使用电子邮件地址domain@cietac.org。
  所有以有形书面文件形式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文件,当事人应在注有“原件”字样的正本文件之外另附两套(一人专家组)或四套副本(三人专家组)。

  第八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非以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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