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依据
《解决办法》第
十一条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十一)如果存在就同一短信网址争议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此类程序是否已经完结,均应加以说明,并提交与该程序相关,且投诉人能够获得的所有资料;
(十二)已经向有关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发送或传送投诉书副本的声明;
(十三)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诉人确认:有关投诉是依据《
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提出的;就本人所知,投诉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短信网址注册人或持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短信网址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短信网址注册代理机构。”
(十四)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一份投诉可以针对同一短信网址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短信网址提出。
第十四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确认收到投诉书后,就投诉书是否符合
《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审查认定投诉书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于收到投诉人按《程序规则》第八章规定缴纳的费用后3日内,按《程序规则》的规定方式将投诉书送达被投诉人。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审查认为投诉书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应当及时将所存在的缺陷通知投诉人。投诉人应在5日内对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确认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投诉人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其投诉将被视为撤回,案件予以撤销,但并不妨碍投诉人另行提起投诉。
第十五条 投诉人的投诉一经受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负责案件的程序性事项。案件经办人应向专家组提供行政协助,但无权就与短信网址争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更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收到投诉人缴纳的程序费用后3日内按照《程序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
第十七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将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和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及短信网址注册管理机构。
第四章 答辩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应于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针对短信网址投诉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
第十九条 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答辩书应当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当使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作并提供的格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