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人应当使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设定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http://dndrc.cietac.org)上公布的“答辩书传送格式封面”和“答辩书格式文本”制作投诉书,并将其按照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答辩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将答辩书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
第二十条 答辩人的答辩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短信网址的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字数(最多)应为3000字);
(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四)选择由一人独任还是三人合议专家组裁决争议。如果选择三人专家组,应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公布的专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五)如果存在就同一短信网址争议所引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
(六)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
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短信网址解决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短信网址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短信网址注册代理机构。”
(七)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如果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应当承担《程序规则》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该费用应当由被投诉人在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时一并交付。如所应收取的费用未能按照要求缴付,争议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
第五章 专家组的指定
第二十三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制作并公布一份列有各自任职资格的专家名册。负责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由一名或者三名专家组成。
当事人可查询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http://dndrc.cietac.org 以获取专家详细信息。
就个案专家的指定而言,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考虑以下情形:
(一)争议的性质;
(二)专家的可获得性;
(三)当事人各方的身份;
(四)专家的独立性及公正性;
(五)相关注册协议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在收到被投诉人答辩或答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一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