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根据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指定三位专家。三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但三人专家组由被投诉人选择的除外。在后一种情形下,所涉费用应当由双方各半分担。
第二十六条 除非投诉人已经选择三人专家组并提供三名候选专家,投诉人应当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转交的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的答辩书后3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将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专家名单。
第二十七条 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分别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自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如果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无法在5日内按照惯常条件从某一方当事人选择的候选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则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自行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名专家应当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专家为首席专家。
第二十八条 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
(一)如果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
(二)如果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从投诉人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第二十九条 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如果被当事人一方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
第三十条 专家组组成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专家组所有成员,并将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及裁决期限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应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披露有可能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组成员应立即将该情形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予以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权指定替代专家。
当事人一方认为某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专家是否回避,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主任决定。
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独立性与公正性声明。
在被指定后直至裁决做出前,遇有专家死亡、不能履行职能或拒绝履行职能的情形,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自行指定其他替代专家。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均不得与专家组进行单方联络。当事人一方与专家组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间的所有联络均应当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的案件经办人进行。
第六章 审理和裁决
第三十三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
《解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对短信网址争议作出裁决。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