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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七条 被投诉人对其是否就短信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专家组有权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全部事实,认定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短信网址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第八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短信网址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有权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九条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当事人一方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有权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该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条 在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除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短信网址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及注册管理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一条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短信网址,或者裁决将注册短信网址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二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之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争议双方均可就同一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短信网址或者将短信网址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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