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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2006年3月17日生效实施)

  第一条 定义
  (一)程序规则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6年3月9日批准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二)解决办法 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6年2月14日批准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三)补充规则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审查域名争议投诉及管理案件程序,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而制定实施的解决办法的补充规则。

  (四)中心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五)任何在程序规则中所定义的术语在本补充规则中均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范围
  (一)本补充规则应与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一并理解适用。

  (二)所有提交至中心的域名投诉均受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本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 当事人与中心的联络
  (一)除非事先与中心另有约定,根据程序规则、解决办法及本补充规则的规定,任何可以或应要求提交至中心的文件,均可以下列方式提交:

  1、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提交;或

  2 、在预付邮资的情况下,通过带有投递证明文件的邮寄或快递提交。为本款之目的,双重挂号的邮寄为可接受的提交方式;或

  3 、在可保留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络以电子方式提交。在以电子方式与中心联络时,应当使用电子邮件地址domain@cietac.org。

  (二)所有以有形书面文件形式提交至中心相关秘书处的文件,当事人应在注有“原件”字样的正本文件之外另附两(2)套(一人专家组)或四(4)套副本(三人专家组)。

  (三)中心对根据程序规则和本补充规则所收到的或当事人应要求而提交的文件档案,自投诉人最初提出投诉之日起保存一年。此后,所有这些已为中心所收到的文件材料均予以销毁。

  第四条 当事人与专家组的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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