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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第八条 专家指定
  中心应当制作并公布一份列有各自任职资格的专家名册。当事人可查询中心网站dndrc.cietac.org 以获取专家详细信息。就个案专家的指定而言,中心应当考虑以下情形:

  1 、争议的性质;

  2 、专家的可获得性;

  3 、当事人各方的身份;

  4 、专家的独立性及公正性;以及

  5 、相关注册协议中的规定。

  第九条 公正与独立
  (一)专家在案件程序进行期间,应当始终保持独立与公正,不得作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候选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当书面向双方当事人及中心披露任何可能产生不公正或有碍当事人间争议得以及时解决的情形。除非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任何与争议有利害关系而可能使一方当事人对其独立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专家均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三)在被指定后直至裁决做出前,遇有专家死亡、不能履行职能或拒绝履行职能的情形,中心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指定替代专家。

  第十条 专家组裁决
  (一)裁决应当以电子文本和有形书面文本两种形式作成。裁决书应依程序规则第40条的规定,说明裁决结果及裁决理由,注明裁决作出日期并经专家签署。

  (二)专家组应当自其得以指定之日起十四(14)日内将裁决提交至中心秘书处。如遇特殊情形,中心可延长专家组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十一条 裁决的公布
  中心应当在收到专家组裁决之日起三(3)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有关注册商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除非专家组另有决定,中心应当将裁决全文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应列明:

  1 、案件编号;

  2 、争议域名;

  3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名称;

  4 、案件裁决;

  5 、裁决公布日期。

  第十二条 裁决之修正
  (一)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七(7)日内,一方当事人可书面通知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专家组对裁决中的计算、书写及打印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进行更正。更正应以电子及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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