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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2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办法
(1999年10月28日)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根据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益分派,包括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对其股东派发股份股利、现金股利和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而增加的股份称为红股。
  第三条 上市公司办理权益分派及配股,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R”日)由本所安排。
  第四条 上市公司办理权益分派,应当在刊登权益分派公告前的两个工作日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股份结构表;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
  (四)实施权益分派公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红股,由本所于R+2日直接记入各相应股东的证券账户。
  第六条 公众股及转配股的红股按下列程序记入各股东证券账户;
  (一)R+1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通过结算通讯系统接收结算数据包中的红股明细数据;
  (二)R+2日,红股到账,可流通红股上市交易。
  第七条 公众股、转配股的现金股利由本所派发;职工股的现金股利由本所或由上市公司派发;国有股、法人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现金股利由上市公司派发。
  第八条 通过本所派发的现金股利,R-1日由上市公司划至本所指定账户,R+1日由本所划至证券营业部清算头寸,R+2日由证券营业部记入股东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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