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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

  第十五条 投诉人投诉经受理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指定其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负责案件的程序性事项。案件经办人可向专家组提供行政协助,但无权处理与所涉争议有关的实体问题。

  第十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依本程序规则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本程序规则其他条款中关于程序日期的规定均自本日开始计算。

  第十七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将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及被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和信息中心。

第四章 域名争议的答辩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应于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文件。

  第十九条 被投诉人的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使用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统一制作的格式文件。其中有形书面文件包括正本在内应一式三份(一人专家组)或一式五份(三人专家组),合并审理的案件,文件分数应根据当事人的多少予以相应增加)。格式文件可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ww.cietac.org.cn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文件一并提交。

  第二十条 答辩人的答辩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诉人的投诉和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保留域名注册和继续使用被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

  (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媒体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选择由一人专家组还是由三人专家组裁决纠纷。如果选择三人专家组,被投诉人应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3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五)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引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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