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已经按本规则规定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答辩书副本的声明;
(七)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八)“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本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答辩书所载信息就其所知而言是完整的和准确的,该答辩并非出于讹诈等不正当的目的。其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人,除故意行为外,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机构、注册人员及信息中心。”
(九)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文件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
第五章 专家组的指定
第二十二条 负责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由一名或者三名专家组成。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所涉域名争议由三人专家组审理,域名争议应由一人专家组审理。其指定方式包括:
(一)如果案件由一人专家组审理,专家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
(二)如果案件由三人专家组审理,除当事人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尽量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中各自指定一名专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指定专家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有关专家选择顺序。如果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不能在五日内按其惯常条件从当事人双方候选人名单中各自指定一名专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位专家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专家是首席专家。
(三) 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指定专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
如果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
如果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从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第二十三条 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了保证行政解决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如果被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