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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从此类情况中推理以得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组建后14日内将其就所涉域名争议作出的裁决提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第三十三条 专家应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不影响专家独立裁决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 如案件由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审理,其裁决应按多数人意见作出,而且每一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裁决应为书面,且应说明裁决理由,写明裁决作出日期及专家的姓名。

  第三十六条 正常情况下,裁决字数不应超过5000字。任何不同意见均应随附裁决之中。如果专家组认为投诉的争议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亦应加以说明。若专家组经过对已经提交的文件加以审查认定,有关的投诉属于反向域名侵夺,或者投诉的本意在于讹诈域名持有人,专家组应在其裁决中明确宣布。

  第三十七条 如果在程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就被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如果域名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程序进行期间就被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其应立即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第三十八条 在专家组作出裁决之前,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可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

  (二)专家组认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由于其他原因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除非一方当事人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

第七章 裁决的送达与公布

  第三十九条 在收到专家组传送的裁决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于3日内将裁决书全文传送给各方当事人、有关的域名注册机构以及信息中心(当域名注册机构非为信息中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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