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各类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审查普通高校招生资格。除经我部批准具有2007年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分校办学点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单位招生。禁止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挂靠高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招生。经我部审核确认,因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被亮黄牌的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要严格限制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人数;被亮红牌的不得安排招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在高等教育发展管理上要进一步坚持和强化以条件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对所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基本办学条件和师资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要坚决限招或停招。

  四、全面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招生秩序。严禁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录取考生;严防高校体制外乱招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打各种形式的招生欺诈行为。严格实行普通高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对游离于国家招生体制外、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而擅自招收入校的各类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民办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和广告进行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

  五、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招生、办学的管理。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审查和监管,除经我部批准具有2007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招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单位招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禁止以各种形式招收未通过成人高考的超前生、进修生,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站点的监管,严格审查合作单位的条件和资质,不得与非独立法人单位和个人合作举办校外办学站点,不得下放招生权、办学权。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站点(包括函授站、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辅导中心、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等)须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安排招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各类成人高等教育与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站点招生、办学活动加强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