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有关审查意见。
(五)在国家计委指导下,统一部署、协调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要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协调处理重大地质勘查纠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全国各类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管理国拨地质勘探费和各类地质勘查基金,对重要的骨干性地质勘查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六)负责矿产储量审批和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地质勘查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审批下达矿床工业指标,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完善地质市场,承担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负责地下水资源的勘查、动态监测和储量审批管理工作,对全国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八)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国地质科技、教育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科技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地质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地质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地质教育发展规划,进行地质教育质量评估,指导地质教育学科、专业建设。
(九)组织协调地矿工作的对外交流。参与涉及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问题的国际讨论和谈判,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履行对外协议;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归口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重大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矿部设11个职能司局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办理交办事项,负责重要报告、有关文件的起草和部务会、部长办公会、部业务会议的组织及决定事项的催办,负责制定实施机关办文办事制度和管理机关文秘、信息、信访、档案、保密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制订全国地矿工作发展方针、战略和产业政策、综合性经济技术政策,制订地矿工作改革规划、方案并指导改革试点工作,制订地矿行政法规体系和立法规划、计划并协调有关立法工作,负责地矿行政复议工作,对有关改革和法制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三)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