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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矿产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十)矿产开发管理局
  负责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工作,保护合法采矿权益;会同有关方面协调处理各类采矿权属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破坏矿产资源的活动;负责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依法对开办矿山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负责管理全国矿产资源开发信息系统并提供服务。
  (十一)地质环境管理司
  组织制订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区域、城市、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对全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有关审查意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管理。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地矿部机关行政编制为44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正副司局长38名(含总工程师1名、副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纪委专职书记1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管理
  原能源部撤销后,有关矿产资源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应由地矿部承担。考虑到地矿部目前仍有直属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队伍,实行政企职责分开需要在二三年过渡时间,因此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暂时交由国家计委承担,待地矿部将直属勘查、开采队伍改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并与其脱钩后,再将暂由国家计委承担的该项工作移交给地矿部。
  (二)关于放射性矿产资源的管理
  鉴于放射性矿产资源属特定矿种,有关勘查和开采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地矿部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办理,报地矿部备案。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分别设置“地矿部放射性地质勘查管理办公室”和“地矿部放射性矿山开采管理办公室”,具体办理资格审查和登记发证业务,由地矿部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办公室的编制和经费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印章由该公司使用与保存。
  (三)关于与建设部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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