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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

  (一)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二)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
  (三)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
  (四)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五)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六)发行金融债券;
  (七)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八)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
  (九)境外筹资;
  (十)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分支机构的设置,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由国务院任命。
  第十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全行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主持行长会议,研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行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行长的工作报告;
  (三)国家重点农业政策性贷款项目;
  (四)本行年度决算报告;
  (五)有关本行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正、副行长由总行任命;支行正、副行长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任命。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三条 设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内贸易部等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国务院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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