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者,认证中心应当自接到认定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认证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者提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定意见。
  第八条 认证中心对审核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师资格认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认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医师资格认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药师(士)资格认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护师资格认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人员资格认定证书》等。
  第九条 审核未通过者,认证中心将通知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个人或单位,退还申请材料中的证件原件。
  第十条 因认定证书遗失需要补办的人员,须填写补办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经认证中心核实并登报声明作废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在认定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经认证中心核实,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认证中心将注销其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 对认证中心出具的结论有异议,申请者可在30日内向认证中心提出质疑。认证中心须在接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认证中心建立认定查询数据库,为国内、国外机构和个人提供查询。有关信息安全保密和个人隐私的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外国政府、机构和组织提出需要核实是否在中国取得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民族医师、中药师(士)、中医护师的执业资格、技术资格以及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人员的资格的请求,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述各类证书由认证中心统一印制管理。
  第十七条 认定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