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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失效]

  第二十五条 拟出口的新产品、新技术,事先要研究是否到出口国(地区)申请专利,以及该项产品和技术的法律状况,防止被他人仿制或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开展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要有企业专利工作者直接参加,并使他们充分行使职权,发挥作用。

第八章 专利文献的利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制定经营战略、确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经济、法律信息,使经营决策科学化。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进口产品时,应先检索专利文献,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提高研究开发的水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大型企业和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建立和发展专利信息网点,积极订阅、搜集、研究、利用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利信息。

第九章 奖励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企业,应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十一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及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企业未能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和报酬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和调处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应依法监督执行和调解处理。企业对上级主管部门或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应予履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专利工作机构及企业专利工作者积极办理专利事务,取得显著成绩,使企业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避免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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