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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和立项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和立项暂行办法
 (1991年7月22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91]国科发高字5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领导,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和科学发展的趋势,国家在以指导性的方式支持基础性研究中科学家自选课题、学科发展重点课题的同时,设立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
  第二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是基础性研究中对国家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需要国家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重要项目。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是国家基础性研究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科学家充分论证,由国家以指令性的方式推动实施。
  第三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由国家科委主持,会同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有关部委共同遴选。坚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专家评议,多方协商,择优支持。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由国家科委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为指导,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由上而下、由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统一规划。
  第五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要与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发展计划、其它研究发展计划及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工作相互协调和衔接。
  第六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一)学科前沿性基础研究项目,已有较好基础,估计在本世纪末有可能取得重大突破的;
  (二)具有重要应用背景的基础研究项目,为我国经济建设所急需,国际上很活跃,预计在本世纪内有可能做出优异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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