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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通知
 (工商人字[1991]第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四月二十二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法规,也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第一个基层执法机关的组织法规范。它的发布实施,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好地履行经济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法,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和掌握《条例》中各项规定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的重要性,把《条例》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所工作人员岗位职务培训的重要内容。为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织编写《条例》释义。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条例》的意义,使全社会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性质、任务、职责和作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本地报刊上组织发表专门文章,《中国工商报》、《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报刊应增设栏目,努力做好宣传工作。
  三、要按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所进行规范。当前应努力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作为派出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其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有确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建立了《条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有必要的办公设施、装备和场所。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通过整顿、采取措施,限期达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一九九二年制订下发《工商行政管理所初级规范标准》,并组织检查验收,颁发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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