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如发现客户存在以他人名义设立证券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客户立即纠正,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设置前端控制,对客户的每一笔委托申报所涉及的交易资格、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客户委托申报符合本所规则的规定。
会员还应当留存客户电话委托号码,网上交易IP等信息。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陆本所“会员业务专区”有关监管信息的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前款所述限制交易账户,指正在被本所限制交易或近三年内曾被本所限制交易的账户;前款所述监管关注账户,指本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监察中发现的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设置交易监控系统,对下列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一)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账户;
(二)被本所列为限制交易的账户或监管关注账户;
(三)不合格账户;
(四)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账户。
会员发现上述账户继续发生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当及时提醒并要求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对限制交易的账户、监管关注账户的下列信息进行自查:
(一)营业部是否与客户签订了规范的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是否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及资信状况,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二)客户是否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证券交易,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是否已办理完备的授权委托手续,营业部是否了解该账户的开户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操作人的真实身份及资信状况;
(三)营业部是否保存客户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
(四)开户人、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操作人是否开立了其他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资金账户是否下挂了其他证券账户;
(五)本所要求自查的其他信息。
会员应当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