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9月2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2日)废止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国烟法[1995]第7号 1995年03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更好地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现将《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8年5月20日我局印发的《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同时废止。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行政处罚
第四章 行政复议
第五章 执行
第六章 结案归档
第七章 办案纪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证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包括被授权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生产经营行为,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照本程序执行。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