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性质;
(三)违法事实;
(四)处罚依据;
(五)处罚决定;
(六)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七)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时间。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不需要立案调查的下列情况,适用简易程序;
(一)处罚金额在壹仟元以下的;
(二)处罚金额在壹仟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需要即时处罚,并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作出壹仟元以下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处罚决定书,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作出壹仟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内容与普通程序中的处罚决定书相同。
第四章 行政复议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应当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应当由复议机关进行。
第三十六条 复议案件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复议决定,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借故拒绝。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执行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