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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科研计划的要求完成任务,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将对研究基地和项目负责人提出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在三年之内不能申报或承担新的研究基地项目。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如未能完成科研任务,或科研质量未达标,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将酌情予以处理,直至撤消基地。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编号:

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研究基地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制



    申请单位的承诺:
  保证如实填写本表格内容。如获准建立基地,我单位承诺本申请书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遵守《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基地建设,按时完成科研任务,提交研究成果。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有权使用本申请书的数据和资料。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单位不填写编号,由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根据评审和批准后的情况填写。
  二、申请书中所列“基地负责人”应为基地的实际负责人,只填写一人。
  三、本申请书可于www.stats.gov.cn下载,计算机录入,一式三份。其中,网上报送一份;纸介质文档请用A4打印纸打印,于左侧装订,加盖公章后,报送原件两份。
  四、申请书一经正式批准,即行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申请书中某些条款,须经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批准。
  五、凡递交的申请书及附件概不退还。
  六、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科研管理处。邮政编码:100826。
  联系人:陈妍君;联系电话:01063376687
  E-mail:chenghua@stats.gov.cn

  一、研究基地基本情况及建设计划

┌───────┬───────────────────────────────────────┐
│  单位名称  │                                       │
├───────┼────────────┬──────┬──────┬──────┬─────┤
│研究基地负责人│            │职务    │      │ 研究方向 │     │
│       │            │  职称  │      │      │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网址   │                   │  E-mail  │            │
├───────┼────────────┬──────┼──────┴────────────┤
│  办公电话  │            │  手机  │                   │
├───────┴────────────┴──────┴───────────────────┤
│(一)申请研究基地理由(目前的主要研究领域及其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建研究基地的优势介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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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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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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