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全体评审员、被评审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宣布评审结论,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被评审机构负责人表态;评审组长和被评审机构负责人在《评审报告》上签字;评审组长总结,宣布评审工作结束。
第十条 现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一)通过: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所有条 款全部为“符合”(不适用项除外)。
《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 件》的要求。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通过”,报请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批。
(二)基本通过:分为整改后报材料确认和整改后现场确认两种情况。
基本通过,整改后报材料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15项及以下评审条 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少于6项,非关键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
基本通过,整改后现场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25项及以下评审条 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及以下关键项“基本符合”,2项及以下非关键项“不符合”。
《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基本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 件》的要求。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基本通过”。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报材料确认或现场确认,评审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批。
(三)不通过: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25项以上条 款“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以上关键项“基本符合”;或3项及以上非关键项“不符合” ;或1项及以上关键项“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要在《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中明确不通过的事实依据,并提出限期改进的建议。待改进后,按本规范第三条 规定重新提出机构审查认可申请。
第十一条 被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