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被抽查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由被抽查人负责寄、送至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被抽查人不得拒绝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的确定
第九条 监督抽查的地点包括生产、加工及流通环节。
第十条 监督抽查的范围主要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突出的农产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抽查的农产品和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一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二条 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并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监督抽查方案应包括:受检单位范围,抽样范围、抽样时间、抽样依据、抽样数量等,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复检及注意事项等。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 农业部向任务承担单位开具《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后,各承担单位方可开展抽样或检测工作。
各有关单位对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人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人。
第三章 抽样、检测与判定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被抽查人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派人员协助抽样。严禁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员参与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人出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以及抽样人员的有效证件,告知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等后,再进行抽样。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要现场填写《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共同签字并落款抽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