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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
  第二十五条 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二十八条 监督抽查的判定按照监督抽查方案中的判定依据进行。
  第二十九条 检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以特快专递寄送被抽查人,检测结果合格的不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需附检验报告。
  第三十条 被抽查人应填写《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的回执,并于接到通知书5日内将回执寄送或传真至检测机构,逾期则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第三十一条 检验结果经确认后,检测机构应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以特快专递寄送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合格的不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需附检验报告。
  第三十二条 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测项目和依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结果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四章 异议的处理与复检

  第三十三条 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农业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对申请复检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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