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四条 农业部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通知检测机构和复检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复检应当对原样或备份样进行检测。
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农业部也可根据需要,另行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由承担复检工作的检测机构通知复检申请人,报送农业部,并抄送复检申请人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错误数据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方案的要求,向农业部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及报告。
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负责汇总分析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按照规定通报监督抽查结果或发布信息。
第三十九条 检测结果未经农业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公布或透露。
检测结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四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人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