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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讯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失效]

  7. 海州湾渔场以山东、江苏两省交界点向东延伸为渔场管理分界线。线南、线北各个海里为头管区,双方捕捞许可证均有效。在央管区内作业的船数由两省协商。在江苏省管辖海域安排山东省黄鲫流网船400艘,鲳鱼流网船50艘。

  8.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省(市)主要国营海洋渔业公司到东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外海渔场作业线以西海域生产,安排183.75千瓦(250马力)以上拖网渔船140对。其中:山东65对(含烟台海洋渔业公司28对),辽宁54对,河北7对,天津14对。由黄渤海区渔政局会同渔船所在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东海区渔政局核发捕捞许可证。

  9. 灯光围网渔船数量暂不控制。

  (三) 外海渔场

  1. 马面鱼渔汛

  以一九九零年初的投产船数为基础,安排总投产船数450对。其中东海区265对,黄渤海区185对。

  对马、五岛渔场总投产船数不超过300对,其中东海区177对,黄渤海区123对。

  2. 外海围网作业的船组数量暂不控制。

  三、渔场、渔汛的管理权限

  海洋渔场、渔汛实行统一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外渔场,由所在海区渔政局负责管理,毗邻海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助。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渔场,由毗邻海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管理,海区渔政局协助。

  (一) 对马、五岛、济洲岛和东海外海渔场的管理

  1. 对马、五岛渔场马面鱼渔汛和济洲岛渔场,由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区渔政局,根据资源状况,负责核定投产船数并组织监督管理,渔船所在海区渔政局代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核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2. 东海外海渔场(包括钓鱼岛渔场),由东海区渔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核定投产船数,并统一制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渔船所在海区渔政局代部核发。

  3. 凡到对马、五岛、济洲岛和东海外海(包括钓鱼岛)渔场生产的渔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渔船所在单位(群众渔业以县为单位)每天定时向所在海区渔业局报告船位,并与在谊水域从事渔政管理的中国渔政船保持通信联系,服从渔政船的管理。渔场邻近的省(市)要提供避风港,和生活补给等方便。

  4. 凡在上述渔场发生的违规案件,实行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凡经外国查处的违规案件,渔船所在的海区渔政局或在现场执行监督管理的中国渔政船应查明详情,上报农业部遣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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