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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讯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失效]


  (二) 近海渔场的管理

  1. 渤海渔场秋汛对虾渔汛、东海冬季带鱼渔汛的生产和管理,分别由所在海区渔政局负责,有关省(市)配合。海区渔政局按规定船数核发捕捞许可证,渔船凭证进入渔场生产。

  2. 吕泗渔场大、小黄鱼、鲳鱼渔汛以江苏省为主,东海区渔政局协助共同管理,凭江苏省核发的捕捞许可证生产。

  3. 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跨省作业渔船由渔场所在省(市)按发捕捞许可证,凭证进入渔场生产,接受当地渔政部门检查。

  (三) 底拖网、定置张网休渔管理

  1.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除执行现行规定外,黄海北纬三十五度线以南至东海北纬二十七度线以北,以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为西线向东平推三十海里为东线,在这一海城内实行以下规定:

  (1) 每年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禁止底拖网进入生产。

  (2) 第Ⅴ、Ⅵ保护区严格执行中日渔业协定规定的作业时间和投产船数。

  (3) 根据中上层鱼类资源状况,经农业部特许,允许少量国营海洋渔业公司441千瓦 (600马力)以上近海渔船用浮拖作业方式捕捞中上层鱼类,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由海区渔政局核发,对其作业渔船除继续执行幼鱼比例检查制度外,并进行渔获物品种检查,检查标准由东海区渔政局商黄渤海区渔政局拟定,报农业部批准。

  (4) 允许桁杆拖虾作业进入这一区域内生产。

  (5) 这一海域以东海域不实行休渔,但仍执行幼鱼比例检查制度。

  2. 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北纬三十五度以南海域,一律禁止底拖网作业。

  3. 北纬二十七度至北纬二十四度三十分海域,183.75千瓦(250马力)以下底拖网渔船伏季休渔二个月,具体时间由福建省规定。

  4. 北纬二十四度三十分以南海域,底拖网休渔可参照南海区有关规定执行。

  5. 定置张网作业继续实行休渔制度,时间不少于二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6. 农业部可根据渔场、渔汛及资源的变化情况,对底拖网、定置张网的休渔管理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四) 产卵带鱼保护区的管理

  北纬二十八度三十分至三十度三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五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为产卵带鱼保护区。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禁止拖网、对网、大洋网渔船以及其他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要对象的渔船进入生产。谊区由东海区渔政局负责组织有关省(市)渔政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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