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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去年夏秋季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我国广大地区发生,给养猪业和农民造成严重损失。当前,已进入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发季节。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电字[2007]第40号)精神,各地动物疫控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防控工作,认真落实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项防控措施,切实加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防控工作力度,确保不出现大的流行。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尽快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协助起草和完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应急预案。各地动物疫控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蓝耳病流行规律与生猪饲养规模,协助兽医行政部门起草本地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应急预案与工作方案。

  (二)各地在近期应抓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应急队伍建设。要充分组织好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专家队伍和应急预备队伍,在6月底前完成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的业务培训,并开展相应演练,全面提升应急防控能力。

  (三)尽快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农明电字[2007]第40号文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分级处置”的规定,各级防控机构应尽快储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消毒剂等应急物资,并将上月储备情况,于翌月5日前报我中心。

  (四)认真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地疫控机构要主动协助当地兽医行政部门,及时制定疫情应急处置具体方案,按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对病畜和同群畜要扑杀并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实行严格消毒和灭源,停止疫区动物交易,严禁疫区的生猪及其产品流出。同时,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防止疫情扩散。对于每一起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处置,应出具完整、详实的报告报我中心。

  二、扎实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工作

  一是在疫苗供应紧张的情况下,要优先保证重点区域和重点畜的免疫工作。二是针对首次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的实际情况,要先培训,后免疫,先小区试免,后大范围展开。要严格规范操作,认真做好免疫工作。同时要组织免疫效果观察和评价,各地对使用厂家疫苗应分别登记。发现免疫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我中心。三是切实抓好猪瘟免疫工作。四是加强疫苗使用管理。近期,我中心将对疫苗的田间使用效果进行选点跟踪观察,请各级动物疫控机构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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