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及时开展疫情监测与报告
按照农业部统一布署,2007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高致病性猪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集中监测工作。重点对已经发生过疫情地区、种畜场、大型规模养殖场进行监测。要求每个省至少采集20个种猪场(样本≥15头份/场)、50个商品猪养殖场户(样本≥15头份/场)、30个村散养户(样本≥10头份/村),样本采集总量不少于1350份。请用高致病猪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进行病原学检测。对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附表格式填写监测结果,于2007年7月10日前,通过动物防疫网传至我中心。
四、加强检疫监督,防止疫情扩散
在免疫工作尚未大面积展开前,检疫和监督执法对于防止该病传播起到关键作用,各地务必要切实加强格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流通监管,防止疫情传播扩散。
(一)认真做好产地检疫工作。对于出栏和出售的生猪,动物检疫机构必须派人到场、到户实施检疫,查验免疫档案和畜禽标识佩带情况,严禁给病猪或可疑病猪开具检疫合格证明。
(二)要加强对养殖企业特别是小规模养殖场的日常监管。一是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凡50头以上的要进行全面摸底造册,切实掌握具体分布情况;二是对于新建场和养殖小区要从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方面严格把关,对于老场要加强动物防疫设施建设情况、防疫制度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三是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明确责任人,实行分片包干,定职定责,加强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四是要举办规模养猪场户防疫知识培训,使之切实知法、守法,懂业务,会操作。
(三)严格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对于屠宰的生猪,动物检疫机构,必须派员驻厂实施同步检疫。宰前要认真查验有关证明和标识,严禁从疫区调运生猪。宰后要按操作规范认真检验,发现可疑病猪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
(四)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市场监管,严禁未经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上市,坚决打击出售和贩运病死猪肉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执法力度,对出入本地区的生猪及产品要严格登记,对发现的病死猪及病害产品一律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污染的环境要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疫情跨地区扩散、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