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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海区测绘工作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

交通部关于海区测绘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3年4月11日 (83)交水监字712号)


  交通部海区测绘部门的任务是准确、及时地测量沿海港口、航道及附近水域的水深、岸线、航行障碍物及助航物标等海图要素;观测和收集海区水文、气象及其他有关航行参考资料;编辑、绘制、发行航海图书和通告海区变化情况,给船舶安全航行提供可靠依据。为加强海区测绘管理,正常开展和全面完成海区测绘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 交通部对海区测绘工作划分三个海区进行管理。其管理单位及分工范围为:

  天津航道局一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沿海;

  上海航道局一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沿海;

  广州航道局一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

  二、航道局航测处是各航道局的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局分工海区范围内的下列工作:

  1.负责沿海主要港口和附近水域、沿海重点航道和海湾锚地以及其他指定水域的检测和基本测量。编辑、绘制、发行港口、航道、锚地检测图,并向海图出版部门提供基本测量成果。

  2.负责编辑、绘制、出版和发行沿海主要港口及指定港口的航行图集。

  3.负责沿海主要港口及指定海区的潮汐和潮流资料的观测、收集工作,并对指定港口和海区进行潮汐预报。

  4.根据测量成果通告海区变化情况。

  三、航道局航测处下设测绘专业队伍。各专业队根据航测处下达的计划,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执行各项专业任务。专业队长对本队完成的工作和提交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航测处应对各专业队提交的成果资料进行审查、验收作出评定,保证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四、港口、航道、锚地基本测量是指按国家海图测量规范的标准要求,进行包括全部海图要素的系统性测量。基本测量成果是绘制海图的依据,也是进行港口、航道、锚地检测的基础资料。在一般情况下每隔五至八年进行一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提前进行:新建港口、新辟水道应及时进行。基本测量工作由航道局航测处根据以上要求在年度计划中安排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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