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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采购合同

  8.8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10.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_________。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的标记。

  11.装运条
  11.1 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_______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交货。
  b.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d.承运的船只应来自合格来源国。
  e.目的港/项目现场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11.2 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b.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装运通知
 
 12.1 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_______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天(30)天或空运前十(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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