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公约将保持开放至1970年12月31日,以供签字,此后将继续开放以供接受。
2、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可按下列方式成为本公约缔约国:
(1)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承认不作保留;
(2)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承认作保留,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承认;
(3)加入。
第十四条
1、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应以正式文件送交海协秘书长收存,方为有效。
2、凡在本公约修正案对现有各缔约国生效之后,或在修正案生效所需各项措施对现有各缔约国已告完成之后交存的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任何文件,应被认为适用于按修正案修改的公约。
第十五条
1、本公约应自有八个国家政府已在公约上签字而对批准、接受或承认无所保留,或已将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文件送交“海协”秘书长收存之后第九十天起生效。该八国中的五国应各拥有不少于一百万总吨位的油轮。
2、对于以后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每一国家,本公约应自该国交存相应文件之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第十六条
1、各缔约国在本公约对各该国生效之日以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2、退出本公约,应以文件送交“海协”秘书长收存方为有效。
3、退出公约,应在“海协”秘书长收到文件后一年或文件中载明的较此为长的期限后开始生效。
第十七条
1、联合国如系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如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负责,便应尽早与该领土的相应当局协商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使本公约扩大适用于上述领土,并可随时书面通知“海协”秘书长,声明本公约扩大适用于上述领土。
2、本公约自收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指定之日起,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
3、根据本条第1款提出声明的联合国或任何缔约国,自本公约扩大适用于任何领土之日起,才可以随时书面通知“海协”秘书长,声明本公约终止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
4、自“海协”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或在通知中所载较此为长的期限后,本公约应终止扩大适用该通知中所述任何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