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除协会另外同意,附录一第一部分的每个会员国,对其按本节第四款作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而缴付的货币,应保持其在缴付时同样的可兑换性。
八、创始会员国以外的会员国,其首次认股的条件、金额以及相应的缴款办法,由协会按本条第一节第二款规定确定。
第三节 责任的限度
会员国不因其为协会的会员,而对协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增加资金
第一节 追加认股
一、协会根据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缴款的完成情况,在它认为适当的时候,以及在其后大约每隔五年,应对其资金是否充足进行检查,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批准普遍增加认股额。但是虽有以上规定,协会仍可在任何时候批准普遍地或个别地增加认股。唯个别增加认股,只有在有关会员国申请时才予考虑。按本节规定所作的认股以下简称为追加认股。
二、按下列第三款规定,当追加认股获得批准时,批准认股的金额,以及有关认股的规定和条件,应由协会确定。
三、追加认股一经批准,各会员国在协会合理确定的条件下,有机会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使其能保持相应的投票权。但会员国并无必须认股的义务。
四、本节一切规定,需经总投票权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二节 会员国以另一会员国的货币提供补充资金
一、协会在符合本协定规定所达成的协议条件下,可以作出安排接受任何一个会员国以其他会员国的货币作为其应付的首次认股或追加认股以外增加的补充资金,但是,除非协会确知其货币所涉及的会员国同意使用其货币作为补充资金,并同意其使用的条件,否则,协会不得作出任何此类安排。接受任何这类资金的安排,可包括有关资金收益的处理规定,以及提供资金的会员国停止其会籍或在本协会永远停止业务的情况下处理该项资金的规定。
二、协会应授予贡献资金的会员国一张“特别发展证书”,载明所贡献的资金的金额和货币类别,以及有关此项资金安排的条件。“特别发展证书”不带有任何选举权,并且只能转让给协会。
三、本节所述各点不应排除协会按协议的条件接受会员国以其本国货币提供的资金。
第四条 货币
第一节 货币的使用
一、列入附录一第二部分的任何会员国的货币,不论其是否可以自由兑换,凡属按第二条第二节第四款规定以该会员国货币缴付其应缴的百分之九十部分而为协会所接受;以及由该款衍生作为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而得到的该国货币,协会可将其用于支付在该会员国领土上所需的协会行政费用;并且,只要符合妥善的货币政策,也可用于支付在该会员国领土上所生产的、并为在该会员国领土内由协会资助的项目所需要的物资和劳务。此外,当有关会员国的经济和金融状况,按该会员国与协会间的协议认定,已达到可靠程度时,该会员国货币应可自由兑换,或者可用于该会员国领土外由协会资助的项目。
二、协会接受的除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以外的认股而缴付的货币,以及由该款衍生,作为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而得到的货币,使用办法应受批准该认股时所规定的条件限制。
三、作为认股以外由协会接受的补充资金,以及由该款衍生,作为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而得到的货币,其使用办法应以接受此项货币时的安排所规定的条件限制。
四、协会接受的所有其他货币,协会均可自由使用或兑换,不受其货币被使用或兑换的会员国的任何限制。但以上规定并不排除协会与协会提供资金的项目所在地会员国进行任何安排,限制协会使用与该项资助有关,作为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而收到的该会员国的货币。
五、协会应采取适当步骤,保证由附录一第一部分所列会员国按第二条第二节第四款规定所缴付的部分股金,在合理的分段间隔时间内,协会应大致按比例地加以运用。但是,以黄金或认股会员国以本国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缴付的那部分认股款,可更加迅速地加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