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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公约

  但是,大会可以规定使用一种或几种其它语言,进行工作和讨论。
  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
  第十二条 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是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和执行第一条所规定的任务。
  第十三条 委员会由本组织的每个成员国的1名代表组成。
  这些代表均由他们本国政府指定。
  代表必须是主管计量器具部门的在职官员,或者是在法制计量部门担任正式职务者。
  代表一旦不符合上述条件,便不再是委员会委员,有关政府便应指派继任人。
  代表应尽自己的能力为委员会工作,提供咨询,并提出建议,但不代表所在国政府或行政当局。
  委员会委员当然参加大会会议,并有发言权。他们可以作为他们政府的1名代表参加大会。
  主席可邀请他认为对他有帮助的任何人出席委员会会议,并有发言权。
  第十四条 曾在计量科学研究或工业生产中起过作用的个人,或委员会的前委员,经委员会决定,可获荣誉委员称号。他们可以出席会议,并有发言权。
  第十五条 委员会自选主席1人,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各1人,任期6年,并可重新当选。但是,如果他们的任期刚好在委员会的两次会议之间到期,那么任期将自行延至下次会议。
  局长以秘书的名义作他们(指主席、副主席)的助手。
  委员会可以把某些职权委托给主席。
  主席执行委员会委托的任务,并代替委员会作出紧急决定。主席将这些决定通知委员会委员,并在最短期限内向他们汇报。
  在可能出现委员会和有关的组织共同关心的问题时,主席代表委员会与这些组织联系。
  在主席缺席、无法分身、停职、辞职或逝世的情况下,由第一副主席代理。
  第十六条 委员会由主席召集开会,至少每两年开会1次。如主席不能分身,则由局长根据半数以上委员的要求召集。
  除特殊情况外,正常会议在局的所在国举行。
  然而了解情况的会议可在任何成员国的领土上举行。
  第十七条 因故未能出席委员会的委员,可以委托他们的一位同事作为他们的代表代行投票。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委员除自己的票外,代投的票不得超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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