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售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到站、收货人和(或)经由国境站发货时,因此而发生调整运输路线使购方多付的运费、装卸费和仓储费由售方负担。但该货物的异议的提出按共同条件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交货地点和运输方式的变更,须经双方同意,但因变更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应由提出方面负担。
第三 货物的数量和品质
第七条 售方向购方所交货物的件数和(或)重量,计算方法如下:
(甲)铁路运输交货时,如铁路运单为铁路方面所填写,则以铁路运单上所确定的件数和(或)重量为根据;如铁路运单为发货人所填写或货物按发货人所确定的件数和(或)重量装运时,(一)通过苏联部分,则以在后贝加尔斯克车站或索洛夫耶夫斯克车站由车上交货时确定的件数和(或)重量为根据;(二)中蒙直接运输部分,则以在二连车站由车上交货时所确定的件数和(或)重量为根据;
(乙)汽车运输交货时,以办理交接时所确定的件数和(或)重量为根据;
(丙)飞机运输交货时,以航空托运单所载件数和(或)重量为根据;
(丁)马匹交货,以在中蒙国境或蒙古境内铁路车站双方指定的交接地点办理交接时所确定的数量为根据。
第八条 中国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条件,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或该项货物生产者的品质检验证证明。
蒙古货物的品质,应符合蒙古国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条件,并以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所属国家标准和度量衡管理局或该项货物生产者或采购者的品质检验证证明。
第四 包装和标记
第九条 货物包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而以铁路运输时,并应符合“国际货协”规章。
第十条 每件供应的货物必须注明标记如下:
(甲)售方货物标记:每件顺序编号、毛重、净重、品名和等级、发货车站、发运路名称、到达站、到站路名称和收货人名称。易碎货物应注明“小心”、“请勿倒置”、“上”、“下”等。
(乙)关于危险品的运送,应按“国际货协”第四号附件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办理。
(丙)标记用售方国家文字在包装品上以不怕水雨的浓固颜色涂写,并译成俄文,如在包装品上不能涂写时,则须另附专用牌票注明。毛重和净重应以国际度量衡制注明,所有数目字应用阿拉伯字码标明,货物以汽车或飞机运输时,双方也可在合同内规定其他标记办法。
下述各单据应随货同行:铁路运单、装车清单或航空托运单、邮局收据各一份,以及两份货物明细单和品质检验证或该项货物生产者的品质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