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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标准、计量与检测局关于工业产品检验合作的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标准、计量与检测局关于工业产品检验合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二○○四年五月十一日中斯双方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标准、计量与检测局关于工业产品检验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中斯合作协议”)的总体原则和主要内容,双方同意就“中斯合作协议”中首次确定的纺织织物、服装和塑料产品(89/106/EEC指令涵盖的建筑产品除外)检验合作所涉及的主要目标、检测结果和检验证书互认以及工作程序等合作条款提出具体的合作实施方案。
  一、法律法规和检验标准信息的交流
  1.为了便于出口国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和检验证书的内容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双方应及时提供和交流本国涉及纺织织物、服装和塑料产品的法律、技术法规(指令)、以及检验证书内容所要求检验项目的部分检验标准;
  2.如可能,双方应在不迟于实施后三个月向对方提供最新的法律、技术法规(指令)和部分涉及检测方法说明的检验标准(根据版权);
  3.双方应提供上述合作项目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的英文文本。
  二、实验室间的比对交流
  为保证双方指定的实验室出具的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双方首先各选择两家实验室进行比对交流。指定的实验室须经各自国家实验室认可管理机构按照ISO/IEC17025标准认可。比对的样品由出口国提供,按照进口国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并相互交换各自的检测结果及检验证书。
  双方检测机构之间的比对交流活动拟安排在2005年下半年,以后每两年举行一次。比对交流的实施方案由双方联系人协商确定。
  三、开展科技项目合作和检验技术交流
  1.如需要,双方可以开展纺织织物、服装和塑料产品有害物质、常规项目的检验方法等方面的合作。
  2.双方组织检验技术和管理人员每两年轮流举行一次技术交流活动,内容包括各自国家的法令法规、部分涉及检测方法说明的检验标准、检测结果及证书的交流和检验程序。活动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四、互认合作程序
  根据“中斯合作协议”的第三条的要求,双方同意在该文本签署六个月后按以下程序实施检验结果和检验证书的互认。
  1.检测依据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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