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负责各部门但不值班的高级船员;
(b)无线电报务员和话务员;
(c)引航员;
(d)医生;
(e)专门从事护理任务的护理人员或医务人员;
(f)专门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的人员;
(g)专门靠分享利润获得报酬的人员;
(h)其任务仅与船上所载货物有关的、但实际上并非船东或船长雇用的人员;
(i)流动的码头工人;
(j)国家法律或条例限定的完全由船东家庭成员组成的船员。
第4条
1.在2,000吨以上的船舶里,甲板部普通船员在海上、抵港和启航时要轮流值班,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6小时。
2.在700吨以上的船舶里,作为日工受雇的甲板部普通船员在海上、抵港和启航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3.在抵港和启航日可以允许超出第1和第2款限定的工作时间。可否允许这种超出的工作时间、何地允许和允许的条件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决定。
第5条
1.在700吨以上的船舶里,轮流值班的机舱和锅炉舱普通船员在海上、抵港和启航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不应超过56小时。但为了正常换班、起吊机倾倒灰渣,可以允许加额外的工作时间。
2.在700吨以上的船舶里,作为日工受雇的机舱和锅炉舱普通船员在海上、抵港和启航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不应超48小时。
3.在抵港和启航日,可以允许超出第1和第2款限定的工作时间。可否允许这种超出的工作时间、何地允许和允许的条件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决定。
第6条
1.在2,000吨以上的船舶里,甲板部高级船员在海上、抵港和启航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56小时。
2.但为了导航和办公之目的,在海上、抵港和启航日每天可以附加一小时。
3.假若船长认为有必要指令两个高级船员同时值班时,偶尔可以附加几个小时;但依照本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要求任何高级船员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
4.在700吨以上的船舶里,作为日工受雇的甲板部高级船员在海上、抵港和启航日,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5.在抵港和启航日,可以允许超出第1和第4款限定的工作时间。可否允许这种超出的工作时间、何地允许和允许的条件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