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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轮式车辆、可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协定

  8“已建立的全球技术法规”指的是按本协定书的规定已列入全球注册中的某一全球性技术法规。
  9“所列入的技术法规”指的是按本协定书的规定已经列入候选纲要中的某一国家或区域技术法规。
  10“制造商自我认证”指的是某一缔约方的法律要求,即要求轮式车辆、可安装于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的制造商必须对其上市的每一车辆、装备或部件证明其满足特定的技术要求。
  11“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的是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该组织在本协定书所涵盖的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权力,包括有权在这些方面对其所有成员国做出约束性决定。
  12“秘书长”指的是联合国秘书长。
  13“透明规程”指的是在按本协定书所述的法规制定过程中用以促进公众了解程度及公众参与的过程,它包括如下文件的公开:
  (1)工作组和执行委员会的会议通知;
  (2)工作文件和最终文件。
  此外还包括在如下场合发表意见和辩论的机会:
  (1)在工作组会议上通过具有顾问地位的组织发表意见和辩论;
  (2)通过与缔约方代表会前协商的方式在工作组和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辩论。
  14“型式认证”指的是由某一缔约方(或由某一缔约方所指定的有关当局)对某一轮式车辆和/或任何可安装于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满足特定技术法规要求所作的书面批准,该书面批准是将该车辆、装备或部件投入市场的一个先决条件。
  15“UN/ECE法规”指的是按照《1958年协定书》而采用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
  16“工作组”指的是ECE下属的一个特定技术组织,其工作职能为就全球注册中建立已协调或新的全球技术法规制定建议,并考虑对已建立在全球注册中的全球性技术法规作出修订。
  17“《1958年协定书》”指《关于对轮式车辆、可安装于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技术规定,以及相互承认基于这些规定所作批准的条件的协定书》。

  附件B

执行委员会的组成及其程序规则

  第一条
  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仅限于各缔约方。
  第二条
  所有的缔约方均应为执行委员会的成员。
  第三条
  3.1除了本条中3.2规定的情况,每一缔约方应有一个投票席位。
  3.2如果某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和该组织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成员国为本协定书的缔约方,则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其权力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投票权力时,其投票席位等于成为本协定书缔约方的该组织成员国的数量。如果该组织中任何成员国行使了其投票权力的话,该组织将不得行使投票权力,这种要求反过来也是成立的。
  第四条
  缔约方应出席会议以便投票。投票权力由其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行使的缔约方不必参加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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