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
(2)但是,本联盟任何国家对本联盟国家的国民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以未在原属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予以拒绝,或者宣告注册无效。
(3)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联盟其他国家(包括原属国在内)注册的商标,应当认为是相互独立的。
第6条之二 商标:驰名商标
(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另一商标的复制、仿制或者翻译,容易产生混淆,而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该另一商标在该国已经驰名,是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的商标,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该国将依职权(如果本国法律允许),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者仿制,容易与该商标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
(2)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注册请求的期间,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为5年。本联盟各国可以规定一个期间,禁止使用这种商标的请求必须在该期间内提出。
(3)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者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第6条之三 商标:禁止使用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
(1)(a)本联盟各国同意,对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而将本联盟国家的国徽、国旗和其他的国家徽记,各该国用以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从徽章学的观点看来的任何仿制,作为商标或者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的,拒绝予以注册或者宣告注册无效,并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使用。
(b)上述(a)项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本联盟一个或数个国家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其他徽记、缩写、和名称,但是现行国际协定已经规定予以保护的徽章、旗帜、其他徽记、缩写、和名称除外。
(c)本联盟任何国家无须适用上述(b)项规定,而损害本公约在该国生效前善意取得权利的所有人。如果上述(a)项所指的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性质上不会使公众理解为有关组织与这种徽章、旗帜、徽记、缩写、和名称有联系,或者如果这种使用或注册在性质上大概不会使公众误解为使用人与该组织有联系的,本联盟国家无须适用该项规定。
(2)关于禁止使用表明监督、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的规定,应当只适用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包含该符号或印章的商标的情形。
(3)(a)为了适用这些规定,本联盟国家同意,将它们希望或者今后可能希望完全或在一定限度内受本条保护的国家徽记与表明监督、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的清单,以及以后对该项清单的一切修改,经由国际局相互通知。本联盟各国应当在适当时候使公众可以利用以这样方法通知的清单。
(b)本条第1款(b)项的规定,仅适用于政府间国际组织经由国际局通知本联盟国家的徽章、旗帜、其他徽记、缩写、和名称。
(4)本联盟国家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2个月内经由国际局向有关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提出。
(5)关于国旗,上述第1款规定的措施仅适用于1925年11月6日以后注册的商标。
(6)关于本联盟国家国旗以外的国家徽记、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关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其他徽记、缩写、和名称,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接到上面第3款规定的通知超过两个月后所注册的商标。
(7)在有恶意的情形,各国有权取消即使是在1925年11月6日以前注册的含有国家徽记、符号和检验印章的商标。
(8)任何国家的国民经批准使用其本国的国家徽记、符号和检验印章的,即使与其他国家的国家徽记、符号和检验印章相类似,仍可使用。
(9)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有人未经批准而在商业中使用本联盟其他国家的国徽,具有使人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解的性质的,应当禁止其使用。
(10)上述各项规定不应当妨碍各国行使第6条之五B第3款所规定的权利,即对未经批准而含有本联盟国家所采用的国徽、国旗、其他国家徽记,或者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上述第1款所述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显著符号的商标,拒绝予以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
第6条之四 商标:商标的转让
(1)根据本联盟国家的法律,商标蹬转让只有在与其所属的企业或商誉同时移转才有效时,如果该企业或商誉座落在该国的部分,连同在该国制造或者在该副销售标有被转让商标的商品的专有权一起移转于受让人,即足以承认其转让为有效。
(2)如果受让人使用受让的商标事实上会具有使公众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产地、性质或者主要品质发生误解的性质,本联盟各国并不因上述规定而负有承认该商标转让为有效的义务。
第6条之五 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在其他国家所受的保护
A
(1)在原属国正规注册的每一商标,除应符合本条规定的保留外,本联盟其他国家应当与在原属国注册那样接受申请和给予保护。各该国家在最终注册前,可以要求提供原属国主管机关发给的注册证书。对该证书不应要求认证。
(2)原属国是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本联盟国家,或者,如果他在本联盟内没有这样的营业所,指他在本联盟内设有住所的国家,或者,如果他在本联盟内没有住所,但是他是本联盟一个国家的国民,则指他有国籍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