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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评估计划

  5.3 时间安排
  5.3.1 首次CAS检验应结合加强检验计划进行,并应与安排的期间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对于第1类油船,应在2005年的交船周年日之前进行;对于第2类油船,应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之前进行。
  5.3.2 换新《符合证明》所要求的任何后续CAS检验,应与《符合证明》到期之日前须完成的期间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
  5.3.3 尽管有以上规定,在取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后,公司可以选择在上文提及的预期检验以外的时间进行首次CAS检验,条件是符合CAS的所有要求。
  6 检验计划要求
  6.1 CAS检验的准备
  6.1.1 一般程序
  6.1.1.1 及早做出详细的计划,以确定潜在风险区域,是按时成功完成CAS的前提。应遵守下述事件顺序。
  6.1.1.2 公司应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8个月以前向主管机关和RO提交其意图接受CAS检验的通知。
  6.1.1.3 RO在接到通知后,应:
  .1 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7个月以前向公司发出《检验计划调查表》(见附录2);和
  .2 通知公司该船舶所适用的最大可接受结构锈蚀缩减水平是否有所变更。
  6.1.1.4 公司应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5个月以前填好《检验计划调查表》并将其交回RO。公司还应将填好的一份调查表副本送主管机关。
  6.1.1.5 公司应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2个月以前制定好CAS检验计划,并将签字后的计划提交给RO。公司还应将制定好的一份CAS检验计划的副本送主管机关。
  6.1.1.6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在重新启用停航或发生诸如由于船体或机械损坏而造成的较长时间停止营运等意外事件的船舶时,主管机关可在个案的基础上,对开始CAS的程序放宽第6.1.1.2至6.1.1.5段所规定的时间要求。
  6.1.1.7 此种放宽,在任何时候都应取决于RO具有充足的时间完成CAS检验并使主管机关在第5.1段所述日期前复审CAS最终检验报告并签发《符合证明》。
  6.1.2 CAS检验计划
  6.1.2.1 CAS检验计划应由公司与RO合作编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参加检验计划的制定。在CAS检验开始之前,应使RO对该检验计划满足第6.2.2段要求的情况感到完全满意。只有在检验计划被同意后,才能开始CAS检验。
  6.1.2.2 《检验计划调查表》应按附录2中所列的格式来编制。
  6.2 检验计划文件
  6.2.1 在编制检验计划时,应收集和审核以下文件,以便确定需要检查的液舱、区域和结构部件:
  .1 船舶的基本资料和检验状况;
  .2 货舱和压载舱的主结构图(尺寸图),包括使用高强度钢材(HTS)的情况;
  .3 经修订的A.744(18)号决议附件B附录9所规定的《状况评估报告》以及任何以前的CAS最终报告(如果有的话);
  .4 测厚报告;
  .5 以前的相关损坏和维修历史记录;
  .6 RO和公司以前的检查和检验报告;
  .7 近3年的载货和压载历史记录,包括在加热状态下载运货物;
  .8 《检验计划调查表》中所指明的惰性气体装置和洗舱程序的细节;
  .9 自建造以来船舶货舱和压载舱的改建或改动的有关信息和其他相关数据;
  .10 涂层和防腐系统(包括阳极和以前的船级符号)的描述和历史,如果有的话;
  .11 公司人员在近3年内就以下内容进行的检查:
  .1 一般性的结构损耗;
  .2 液货舱壁和管系的泄漏;
  .3 涂层和防腐系统(包括阳极保护)的状况(如有);
  .12 关于在营运期间的相关保养水平的信息,包括:
  .1 含有关于船体缺陷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2 与船体保养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情况,包括相关的纠正措施;以及
  .13 有助于确定可疑区域和临界结构区域的任何其他信息。
  6.2.2 检验计划应包括能够成功和有效地实施CAS检验的相关信息,并应规定关于近观检验和测厚的要求。检验计划应包括:
  .1 船舶的基本信息和细节;
  .2 货舱和压载舱的主结构图(尺寸图),包括使用高强度钢材(HTS)的信息;
  .3 液舱的布置;
  .4 附有液舱的用途、涂层范围和防锈蚀系统信息的液舱明细表;
  .5 检验条件(例如关于洗舱、除气、通风、照明等方面的信息);
  .6 接近结构的安排和方式;
  .7 检验设备;
  .8 确定进行近观检验的液货舱区域;
  .9 确定根据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决议附件B附录3进行试验的液货舱;
  .10 确定测厚的区域和截面;
  .11 确定测厚(TM)公司;
  .12 与该船舶有关的损坏历史;和
  .13 相关的临界结构区域和可疑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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