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的一切其它措施。
6.为维护矿山中被雇用或从事井下作业的未成年人的健康并促进他们正常的身体发育,应着重为如下目的采取措施:
(a)提倡包括体育在内的娱乐活动;
(b)向他们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更衣和淋浴设施,如有可能,应为不满十八岁者设置单独专用的更衣和淋浴设施;
(c)如情况需要,保证向未成年人提供补充食品和食品服务,使他们的饮食适合他们的发育状况。
四、每周休假与带酬年假
7.矿山中被雇用或从事井下作业的未满十八岁者应有权在任何七天期间享受至少为三十六小时的不间断的每周休假。
8.每周休假期应逐步延长,目标应为每周休假至少四十八小时。
9.每周休假期应包括本国或本地区的传统或习俗确定的休假日在内。
10.矿山中被雇用或从事井下作业的未满十八岁者在其每周休假期内不得委以任何工作。
11.(1)矿山中被雇用或从事井下作业的未满十八岁者在每次服务满十二个月后有权享受至少二十四个工作日(相当于四周的工作日)的带酬年假。
(2)法定或习惯休假日与因病停止工作的日期不应计算在带酬年假之内。
12.(1)雇主应备有一本供监察员检查的登记册,为每个不满十八岁被雇用或从事井下作业者标明:
(a)在可能范围内经有效证明的出生日期;
(b)每周假期;
(c)带酬假期。
(2)雇主得应工人代表的要求,向他们提供第(1)项涉及的资料。
五、培训
13.根据一九六二年职业培训建议书阐述的原则,主管当局应采取必要措施,务使矿山中被雇用于井下作业或有志从事此类工种的未成的人:
(a)通过当学徒或任何其他适合国情的培训方法,接受系统的职业培训以便他们对自己将被委派从事的特定工作类型有充分准备;
(b)能根据国情享有补充性技术培训的适当条件,以便在不损害他们的健康和福利的同时发展他们的专业技能;
(c)享有在地面上继续接受教育和培训的适当条件以便他们日后能适应矿业的技术进步并培养自身的人品。
六、咨询
14.各国主管当局在确定执行本建议书的全面政策和通过本建议书的实施规章之前,应与有关的最具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