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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福利设施建议书(第102号建议书)


  (b)适当的通风和照明条件;

  (c)足够数量的适用坐椅。

五、娱乐设施



  21.(1)在专门机构或集体没有提供娱乐条件的情况下,当有关工人代表指出确实有此需要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鼓励在企业内或在企业附近,为受雇工人建立娱乐设施。

  (2)在确有必要时,这些措施应由企业委员会根据本国法律建立起来的其他机构来采取,也可由有关雇主或工人经双方磋商后主动采取。在采取措施时,应优先促进和支持公共当局的行动,以使集体能满足对娱乐设施的要求。

  22.不论采取什么方法建立娱乐设施,工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被强制使用娱乐设施中的任何一项。

六、饮食和娱乐设施的管理



  23.根据本国或当地的习惯,或遵照委托专门机构组织福利设施的协议,向工人提供的饮食和娱乐设施,可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但主管当局、雇主和工人应考虑以下的管理方法:

  (a)关于饮食设施:

  (ⅰ)在根据本国法律由专设的企业委员会组织饮食服务的国家里,应由该企业委员会或其分委员会管理这些服务;

  (ⅱ)在其他国家里,应由企业领导或其任命的合格经理负责管理,同时并采取措施,例如通过由职工代表组成的食堂委员会,征求职工的意见。

  (b)关于娱乐设施:

  (ⅰ)在根据本国法律由专设的企业委员会组织娱乐设施的国家里,应由该企业委员会或其分委员会管理这些设施;

  (ⅱ)在其他国家里,娱乐设施应由企业职工选举产生的娱乐中心进行管理,企业领导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或不派代表参加均可,也可由企业中对某项娱乐感兴趣的各个职工团体自愿组成的一些俱乐部自行负责。

  24.各国主管当局应就根据本国法律对福利设施的管理、监督等事项,向各行业组织广泛征求意见。

七、餐饮和娱乐设施的经费



  25.根据本国或当地的习惯,或遵照委托专门机构组织福利设施的协议,餐饮和娱乐设施的经费可通过不同方式筹措,但主管当局、雇主和工人应考虑以下的方法:

  (a)关于饮食设施:

  (ⅰ)雇主为饮食服务建造、租赁或提供所需的房舍,购置必要的设备器具,承担供暖、照明、清扫、捐税、保险和维修等一般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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